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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未来不是梦 &#187; 时期热点</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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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个人知识管理网摘</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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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82岁老军人勇救落水大妈 要其找媒体宣传表扬</title>
		<link>http://www.wlbsm.com/2010/08/82%e5%b2%81%e8%80%81%e5%86%9b%e4%ba%ba%e5%8b%87%e6%95%91%e8%90%bd%e6%b0%b4%e5%a4%a7%e5%a6%88-%e8%a6%81%e5%85%b6%e6%89%be%e5%aa%92%e4%bd%93%e5%ae%a3%e4%bc%a0%e8%a1%a8%e6%89%ac/</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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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2 Aug 2010 02:39:11 +0000</pubDate>
		<dc:creator>yq2ua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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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正气]]></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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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要弘扬正气，就弘扬吧，就算是我们吃了个闷亏。”——这句话，让人很心酸！

近日，57岁的何大妈晨练时一头栽进了荷花池，82岁的孙老伯奋不顾身跳入池中救人。大妈心存感激，打算登门道谢，却被老伯要求找电视台报社，宣传一下他的行为。大妈的女儿得知此事，在网上发帖质疑老伯的救人目的，该帖引来网友热议。
&#62;&#62;救人者孙老伯：要求宣传为了教育旁观者
救人的老伯姓孙，连云港灌云人，今年82岁，1944年参加新四军，1953年抗美援朝之后被分来杭州工作。老伯特别强调，他不是第一个跳进池中的人。“我是第二个跳进池中救人的。第一个跳进池中的也是一个老头，年纪比我还大，84岁了。”
孙老伯告诉记者，他要求媒体报道此事，不为自己的名声。“让我寒心的是，当时在场那么多比我年龄小的人，他们都没去救，结果还是我们两个80多岁的老头跳进池里。唉——现在做好事的人越来越少了，看见人处于危难的时候肯伸出手搭救的人不多了，所以，有必要把这样的事情宣传一下，教育一下旁观的年轻人。我自己都80多岁的人了，要那个名声做什么用？”
对于那些怀疑他救人是为财的人，孙老伯说：“我是退役军人，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现在每月七七八八加起来收入过万，你说我还需要什么财？她(指何大妈)说要登门谢我，肯定是要带点礼物送过来，说实话，我不需要。”“你们小同志，不了解我们，不知道我们这代人的想法。”孙老伯表示，理解一代人要把他同他所处的年代联系起来，“我经历的历史塑造了我的世界观，我的世界观指导我的行为。我只是想通过宣传我的事情感染更多的人。我没想到这一举动引来那么多的误解。”
针对当今社会好事难做、好事不做、做了好事有后顾之忧的现象，孙老伯指出，在这种氛围下，做了好人好事就越需要多报道。
&#62;&#62;被救大妈：要向组织汇报我想不通
被救的何大妈表示，对于孙老伯所表达的弘扬见义勇为的思想，她是赞同的。“我们当初通电话的时候他也说过，是想为大家树立个榜样，好让大家都学习他的精神，提高社会风气。我觉得这个没什么错。”但是大妈对于老伯要求上电视，并让大妈向组织汇报救人一事的做法还是想不通。
何大妈表示，最近她的身体一直不是太好。“等我腿脚方便了，肯定要去谢谢他的。”
&#62;&#62;被救大妈的女儿：“雷锋做好事不留名”
何大妈的女儿韩女士，是改革开放后接受新教育的第一代，有自己的想法，坚持自己的原则。谈起孙老伯求表扬的事，韩女士对此一直不满，“本来私下拎些礼物过去谢谢他挺好的，哪有这样来求表扬的？”
在了解了孙老伯求表扬的用意之后，韩女士还是觉得“难以理解”。她认为孙老伯在记者面前说的和对她们母女在电话中说的不一样，比如，对记者讲他不是第一个跳进池中救人的，而对她们讲的时候说是第一个去救人的。虽然她承认了老伯的救人行为，表示感谢是应该的，但还是坚持“雷锋做好事不留名”的想法——“我就是不想让他曝光。”
事后，记者联系韩女士，向她说明真相，希望把误会解释清楚的时候，她并没有完全认同。“我们只是不愿意把自己的隐私曝光。既然已经这样，要弘扬正气，就弘扬吧，就算是我们吃了个闷亏。”据《青年时报》报道
来源：http://news.qq.com/a/20100801/00030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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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div id="Cnt-Main-Article-QQ">
<p>“要弘扬正气，就弘扬吧，就算是我们吃了个闷亏。”——这句话，让人很心酸！</p>
<p><span id="more-320"></span></p>
<p>近日，57岁的何大妈晨练时一头栽进了荷花池，82岁的孙老伯奋不顾身跳入池中救人。大妈心存感激，打算登门道谢，却被老伯要求找电视台报社，宣传一下他的行为。大妈的女儿得知此事，在网上发帖质疑老伯的救人目的，该帖引来网友热议。</p>
<p><strong>&gt;&gt;救人者孙老伯：</strong><strong>要求宣传为了教育旁观者</strong></p>
<p>救人的老伯姓孙，连云港灌云人，今年82岁，1944年参加新四军，1953年抗美援朝之后被分来杭州工作。老伯特别强调，他不是第一个跳进池中的人。“我是第二个跳进池中救人的。第一个跳进池中的也是一个老头，年纪比我还大，84岁了。”</p>
<p>孙老伯告诉记者，他要求媒体报道此事，不为自己的名声。“让我寒心的是，当时在场那么多比我年龄小的人，他们都没去救，结果还是我们两个80多岁的老头跳进池里。唉——现在做好事的人越来越少了，看见人处于危难的时候肯伸出手搭救的人不多了，所以，有必要把这样的事情宣传一下，教育一下旁观的年轻人。我自己都80多岁的人了，要那个名声做什么用？”</p>
<p>对于那些怀疑他救人是为财的人，孙老伯说：“我是退役军人，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现在每月七七八八加起来收入过万，你说我还需要什么财？她(指何大妈)说要登门谢我，肯定是要带点礼物送过来，说实话，我不需要。”“你们小同志，不了解我们，不知道我们这代人的想法。”孙老伯表示，理解一代人要把他同他所处的年代联系起来，“我经历的历史塑造了我的世界观，我的世界观指导我的行为。我只是想通过宣传我的事情感染更多的人。我没想到这一举动引来那么多的误解。”</p>
<p>针对当今社会好事难做、好事不做、做了好事有后顾之忧的现象，孙老伯指出，在这种氛围下，做了好人好事就越需要多报道。</p>
<p><strong>&gt;&gt;被救大妈：</strong><strong>要向组织汇报我想不通</strong></p>
<p>被救的何大妈表示，对于孙老伯所表达的弘扬见义勇为的思想，她是赞同的。“我们当初通电话的时候他也说过，是想为大家树立个榜样，好让大家都学习他的精神，提高社会风气。我觉得这个没什么错。”但是大妈对于老伯要求上电视，并让大妈向组织汇报救人一事的做法还是想不通。</p>
<p>何大妈表示，最近她的身体一直不是太好。“等我腿脚方便了，肯定要去谢谢他的。”</p>
<p><strong>&gt;&gt;被救大妈的女儿：</strong><strong>“雷锋做好事不留名”</strong></p>
<p>何大妈的女儿韩女士，是改革开放后接受新教育的第一代，有自己的想法，坚持自己的原则。谈起孙老伯求表扬的事，韩女士对此一直不满，“本来私下拎些礼物过去谢谢他挺好的，哪有这样来求表扬的？”</p>
<p>在了解了孙老伯求表扬的用意之后，韩女士还是觉得“难以理解”。她认为孙老伯在记者面前说的和对她们母女在电话中说的不一样，比如，对记者讲他不是第一个跳进池中救人的，而对她们讲的时候说是第一个去救人的。虽然她承认了老伯的救人行为，表示感谢是应该的，但还是坚持“雷锋做好事不留名”的想法——“我就是不想让他曝光。”</p>
<p>事后，记者联系韩女士，向她说明真相，希望把误会解释清楚的时候，她并没有完全认同。“我们只是不愿意把自己的隐私曝光。既然已经这样，要弘扬正气，就弘扬吧，就算是我们吃了个闷亏。”据《青年时报》报道</p>
<p>来源：<a href="http://news.qq.com/a/20100801/000306.htm">http://news.qq.com/a/20100801/000306.htm</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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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新闻出版总署：支持记者进行合法舆论监督</title>
		<link>http://www.wlbsm.com/2010/08/%e6%96%b0%e9%97%bb%e5%87%ba%e7%89%88%e6%80%bb%e7%bd%b2%ef%bc%9a%e6%94%af%e6%8c%81%e8%ae%b0%e8%80%85%e8%bf%9b%e8%a1%8c%e5%90%88%e6%b3%95%e8%88%86%e8%ae%ba%e7%9b%91%e7%9d%a3/</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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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01 Aug 2010 02:24:56 +0000</pubDate>
		<dc:creator>yq2uan</dc:creator>
				<category><![CDATA[时期热点]]></category>
		<category><![CDATA[监督]]></category>
		<category><![CDATA[舆论]]></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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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无论如何，这也算是一个进步，尽管本身记者就有这样的权利！
本报讯 (记者 李铁铮)昨天，记者从新闻出版总署网站获悉，“《经济观察报》记者因报道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全国通缉”一事已引起总署高度关注，总署表示支持媒体记者进行正常合法的舆论监督。

　　7月28日，“《经济观察报》记者因报道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全国通缉。”这则微博消息引爆网络。发帖者称，《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为报道了上市公司凯恩股份关联交易内幕，遭到凯恩股份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
　　新闻出版总署密切关注此事，总署新闻报刊司在第一时间要求浙江省新闻出版局与丽水市公安局沟通调查了解详情，同时约谈经济观察报社相关负责人，并表示支持媒体记者进行正常合法的舆论监督。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及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并调查后获悉，7月28日，在浙江省公安厅的指导下，丽水市公安局组织有关专家连夜对该案的有关证据和办案程序进行审核。
　　丽水市公安局调查核实后认定：遂昌县公安局目前对仇子明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采取刑事拘留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责令遂昌县公安局立即撤销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并向记者本人赔礼道歉。遂昌县公安局于7月29日上午10时，撤销了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同时，丽水市公安局将对该案件办理情况作进一步的调查，查明情况后依照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新闻机构及其派出的采编人员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
　　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新闻出版总署将继续深入贯彻执行《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和《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下半年将就《办法》贯彻执行情况到各地进行专项检查，要求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加大对新闻媒体及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来源：http://news.qq.com/a/20100801/0003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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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无论如何，这也算是一个进步，尽管本身记者就有这样的权利！</p>
<p>本报讯 (记者 李铁铮)昨天，记者从新闻出版总署网站获悉，“<a href="http://news.qq.com/a/20100728/000424.htm" target="_blank">《经济观察报》记者因报道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全国通缉</a>”一事已引起总署高度关注，总署表示支持媒体记者进行正常合法的舆论监督。</p>
<p><span id="more-316"></span></p>
<p>　　7月28日，“《经济观察报》记者因报道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全国通缉。”这则微博消息引爆网络。发帖者称，《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为报道了上市公司凯恩股份关联交易内幕，遭到凯恩股份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p>
<p>　　新闻出版总署密切关注此事，总署新闻报刊司在第一时间要求浙江省新闻出版局与丽水市公安局沟通调查了解详情，同时约谈经济观察报社相关负责人，并表示支持媒体记者进行正常合法的舆论监督。</p>
<p>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及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并调查后获悉，7月28日，在浙江省公安厅的指导下，丽水市公安局组织有关专家连夜对该案的有关证据和办案程序进行审核。</p>
<p>　　丽水市公安局调查核实后认定：遂昌县公安局目前对仇子明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采取刑事拘留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责令遂昌县公安局立即撤销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并向记者本人赔礼道歉。遂昌县公安局于7月29日上午10时，撤销了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同时，丽水市公安局将对该案件办理情况作进一步的调查，查明情况后依照法律规定追究责任。</p>
<p>　　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新闻机构及其派出的采编人员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p>
<p>　　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新闻出版总署将继续深入贯彻执行《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和《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下半年将就《办法》贯彻执行情况到各地进行专项检查，要求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加大对新闻媒体及其合法权益的保护。</p>
<p>来源：<a href="http://news.qq.com/a/20100801/000304.htm">http://news.qq.com/a/20100801/000304.htm</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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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每年报告家庭财产</title>
		<link>http://www.wlbsm.com/2010/07/%e5%8e%bf%e5%a4%84%e7%ba%a7%e5%89%af%e8%81%8c%e4%bb%a5%e4%b8%8a%e5%b9%b2%e9%83%a8%e6%af%8f%e5%b9%b4%e6%8a%a5%e5%91%8a%e5%ae%b6%e5%ba%ad%e8%b4%a2%e4%ba%a7/</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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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11 Jul 2010 14:13:40 +0000</pubDate>
		<dc:creator>yq2uan</dc:creator>
				<category><![CDATA[时期热点]]></category>
		<category><![CDATA[干部]]></category>
		<category><![CDATA[财产]]></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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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这应该是进程当中的一项，但是如果想进入进程，好像还应该制定监督和约束机制的具体规定。毕竟很多领导的“龟定”意识还是很强的，如果我是领导，我应该会嗅到一些气味！仅仅是如果！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 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条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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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div id="Cnt-Main-Article-QQ">
<p>      这应该是进程当中的一项，但是如果想进入进程，好像还应该制定监督和约束机制的具体规定。毕竟很多领导的“龟定”意识还是很强的，如果我是领导，我应该会嗅到一些气味！仅仅是如果！</p>
<p><span id="more-314"></span></p>
<p>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p>
<p><strong>第一条</strong>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p>
<p><strong>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strong></p>
<p>（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p>
<p>（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p>
<p>（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p>
<p>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p>
<p><strong>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strong></p>
<p>（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p>
<p>（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p>
<p>（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p>
<p>（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p>
<p>（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p>
<p>（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p>
<p>（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p>
<p>（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p>
<p><strong>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strong></p>
<p>（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p>
<p>（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p>
<p>（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p>
<p>（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p>
<p>（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p>
<p>（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p>
<p><strong>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strong></p>
<p><strong>第六条</strong> 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p>
<p><strong>第七条</strong>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p>
<p>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p>
<p><strong>第八条</strong>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p>
<p>（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p>
<p>（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p>
<p>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p>
<p><strong>第九条</strong>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p>
<p>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p>
<p><strong>第十条</strong> 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p>
<p><strong>第十一条</strong>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p>
<p><strong>第十二条</strong>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p>
<p>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p>
<p>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p>
<p><strong>第十三条</strong>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p>
<p><strong>第十四条</strong> 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p>
<p><strong>第十五条</strong>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p>
<p><strong>第十六条</strong>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p>
<p><strong>第十七条</strong>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p>
<p>（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p>
<p>（二）不如实报告的；</p>
<p>（三）隐瞒不报的；</p>
<p>（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p>
<p>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p>
<p><strong>第十八条</strong> 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p>
<p>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p>
<p>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p>
<p><strong>第十九条</strong>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p>
<p><strong>第二十条</strong>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p>
<p><strong>第二十一条</strong>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p>
<p><strong>第二十二条</strong>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p>
<p><strong>第二十三条 </strong>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p>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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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2009年中国GDP增速为9.1%</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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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02 Jul 2010 13:06:13 +0000</pubDate>
		<dc:creator>yq2uan</dc:creator>
				<category><![CDATA[时期热点]]></category>
		<category><![CDATA[GDP]]></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wlbsm.com/?p=312</guid>
		<description><![CDATA[如今，每当我在听到GDP的故事，就会使我想到那些经济学家吃大便的故事。然而无奈的是，吃大便的故事却每年都在上演，尽管很多人不知道吃大便的故事，我想即便是大多数人都知道那个故事，这个故事依旧会继续，毕竟自欺欺人习惯了！

新华网快讯：国家统计局2日公布了去年GDP的初步核实数据，增速为9.1%，比初步核算数提高了0.4个百分点。去年我国GDP为340507亿元，比初步核算数增加5154亿元。
 经初步核实，2009年国内生产总值现价总量为340507亿元，比初步核算数增加5154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的增长速度为9.1%，比初步核算数提高了0.4个百分点。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为35226亿元，比初步核算数减少251亿元，增长速度为4.2%，与初步核算速度相同。第二产业增加值为157639亿元，比初步核算数增加681亿元，增长速度为9.9%，比初步核算数提高0.4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增加值为147642亿元，比初步核算数增加4724亿元，增长速度为9.3%，比初步核算提高0.4个百分点。按初步核实数计算的三次产业结构，第一产业占10.3%，第二产业占46.3%，第三产业占43.4%。
GDP核算要经过初步核算、初步核实和最终核实三个步骤
根据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所需基础资料的可获得性、时效性和全面性的要求，国内生产总值的核算要经过初步核算、初步核实和最终核实三个步骤。初步核算数在进度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计算，初步核实数在专业统计年报资料、部分行业财务资料和抽样调查资料的基础上计算，最终核实数在专业统计年报、部门财务资料、财政决算资料的基础上计算。这些年来，国家统计局严格按照这一制度修订并对外发布国内生产总值数据。
1月21日统计局初步核算数据：
2009年全国GDP同比增长8.7% CPI下降0.7%
初步测算，全年国内生产总值335353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8、7%，增速比上年回落0、9个百分点。分季度看，一季度增长6、2%，二季度增长7、9%，三季度增长9、1%，四季度增长10、7%。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35477亿元，增长4、2%;第二产业增加值156958亿元，增长9、5%;第三产业增加值142918亿元，增长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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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如今，每当我在听到GDP的故事，就会使我想到那些经济学家吃大便的故事。然而无奈的是，吃大便的故事却每年都在上演，尽管很多人不知道吃大便的故事，我想即便是大多数人都知道那个故事，这个故事依旧会继续，毕竟自欺欺人习惯了！</p>
<p><span id="more-312"></span></p>
<p>新华网快讯：国家统计局2日公布了去年GDP的初步核实数据，增速为9.1%，比初步核算数提高了0.4个百分点。去年我国GDP为340507亿元，比初步核算数增加5154亿元。</p>
<p><strong> </strong>经初步核实，2009年国内生产总值现价总量为340507亿元，比初步核算数增加5154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的增长速度为9.1%，比初步核算数提高了0.4个百分点。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为35226亿元，比初步核算数减少251亿元，增长速度为4.2%，与初步核算速度相同。第二产业增加值为157639亿元，比初步核算数增加681亿元，增长速度为9.9%，比初步核算数提高0.4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增加值为147642亿元，比初步核算数增加4724亿元，增长速度为9.3%，比初步核算提高0.4个百分点。按初步核实数计算的三次产业结构，第一产业占10.3%，第二产业占46.3%，第三产业占43.4%。</p>
<p><strong>GDP核算要经过初步核算、初步核实和最终核实三个步骤</strong></p>
<p>根据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所需基础资料的可获得性、时效性和全面性的要求，国内生产总值的核算要经过初步核算、初步核实和最终核实三个步骤。初步核算数在进度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计算，初步核实数在专业统计年报资料、部分行业财务资料和抽样调查资料的基础上计算，最终核实数在专业统计年报、部门财务资料、财政决算资料的基础上计算。这些年来，国家统计局严格按照这一制度修订并对外发布国内生产总值数据。</p>
<p><strong>1月21日统计局初步核算数据：</strong></p>
<p><strong>2009年全国GDP同比增长8.7% CPI下降0.7%</strong></p>
<p>初步测算，全年国内生产总值335353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8、7%，增速比上年回落0、9个百分点。分季度看，一季度增长6、2%，二季度增长7、9%，三季度增长9、1%，四季度增长10、7%。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35477亿元，增长4、2%;第二产业增加值156958亿元，增长9、5%;第三产业增加值142918亿元，增长8、9%。</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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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中国收入进入密集加薪期</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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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02 Jul 2010 07:51:02 +0000</pubDate>
		<dc:creator>yq2uan</dc:creator>
				<category><![CDATA[时期热点]]></category>
		<category><![CDATA[加薪]]></category>
		<category><![CDATA[收入]]></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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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不知道如果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应该是怎样的活着！

中国低收入者已经成为密集加薪期的最大受益者。
从昨日起，北京、河南、深圳、陕西、安徽、海南等多个省市同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多在20%以上。据报道，今年上调或计划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省区市共有27个。
补偿性增长
今年1月23日，江苏省第一个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从而带动了全国大部分省市跟进的“加薪潮”。
据不完全统计，到目前为止全国共有18个省份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
人保部工资研究所专家孙群义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轮工资增长实际上是对中国低收入劳动者收入的一次补偿性增长。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要调整一次。但多地上一次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大多在两年前即国际金融危机之前。在经历了去年以来的促增长之后，此次调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力度颇大。
另一方面，中国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依然偏低。2006年12月全国总工会(下称“全总”)曾要求，3年之内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40%以上。从目前来看，一些地方还未达到这一比例。
以北京市为例，2009年北京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3726元，最低工资仅为800元。以海南省为例，2009年全省职工平均月工资为2077.8元，一类地区最低工资仅为630元，今年7月1日提高三成多后也只有830元。
无损外资吸引力
各地频频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呼应了此前中央高层多次提出的“让劳动者体面劳动”等要求，同时也是因为各地政府切实感受到了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带来的巨大压力。
全总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收入分配不合理的标志就是普通工人收入过低。
他认为，现阶段劳资矛盾增多，说明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已经刻不容缓。
大范围的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也引起了一些争议。有人担心，这将会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从而降低中国对于外商投资的吸引力。
对此，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日前表态称，目前中国对外资的吸引力已经不完全是低廉的劳动力，关键在于巨大的市场和完善的产业配套能力。
他同时表示，部分省市对最低工资的上调，符合国家整个经济和产业政策变化趋势，要让更多的产业工人和全民能够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
防止“国富民穷”
今年5月份，各地频提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时，全国人大财经委在江西、甘肃、安徽等地进行了密集调研，拟建议减轻竞争性行业企业税负，腾出空间给员工增加工资的建议。
全总日前披露的一组数据显示，我国居民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在1983年达到56.5%的峰值后，就持续下降，2005年已经下降到36.7%，22年间下降了近20个百分点。
另据统计，目前中国企业的税负在世界范围内属较高，尤其是民营企业税负总量在40%以上。
数据显示，今年前5个月，我国财政收入超过3.5万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速达到30.8%。据经济学者预计，今年年底我国财政收入可能超过8万亿元。
以上三组数据说明，降税加薪在当前财政收入丰裕而劳动者收入相对较低的情况下是可行的一条道路。
针对这一现状，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日前提出了“国民收入倍增计划”。他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对于利润空间较小、短期内转型升级可能性不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以在其提高职工工资后，由政府通过减税等措施予以补助扶持。
除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通过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强员工在工资水平确定上的话语权也是一条可行之路。全总已经明确提出，力争2012年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div id="Cnt-Main-Article-QQ">
<p>不知道如果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应该是怎样的活着！</p>
<p><span id="more-310"></span></p>
<p>中国低收入者已经成为密集加薪期的最大受益者。</p>
<p>从昨日起，北京、河南、深圳、陕西、安徽、海南等多个省市同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多在20%以上。据报道，今年上调或计划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省区市共有27个。</p>
<p><strong>补偿性增长</strong></p>
<p>今年1月23日，江苏省第一个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从而带动了全国大部分省市跟进的“加薪潮”。</p>
<p>据不完全统计，到目前为止全国共有18个省份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p>
<p>人保部工资研究所专家孙群义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轮工资增长实际上是对中国低收入劳动者收入的一次补偿性增长。</p>
<p>根据《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要调整一次。但多地上一次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大多在两年前即国际金融危机之前。在经历了去年以来的促增长之后，此次调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力度颇大。</p>
<p>另一方面，中国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依然偏低。2006年12月全国总工会(下称“全总”)曾要求，3年之内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40%以上。从目前来看，一些地方还未达到这一比例。</p>
<p>以北京市为例，2009年北京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3726元，最低工资仅为800元。以海南省为例，2009年全省职工平均月工资为2077.8元，一类地区最低工资仅为630元，今年7月1日提高三成多后也只有830元。</p>
<p><strong>无损外资吸引力</strong></p>
<p>各地频频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呼应了此前中央高层多次提出的“让劳动者体面劳动”等要求，同时也是因为各地政府切实感受到了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带来的巨大压力。</p>
<p>全总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收入分配不合理的标志就是普通工人收入过低。</p>
<p>他认为，现阶段劳资矛盾增多，说明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已经刻不容缓。</p>
<p>大范围的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也引起了一些争议。有人担心，这将会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从而降低中国对于外商投资的吸引力。</p>
<p>对此，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日前表态称，目前中国对外资的吸引力已经不完全是低廉的劳动力，关键在于巨大的市场和完善的产业配套能力。</p>
<p>他同时表示，部分省市对最低工资的上调，符合国家整个经济和产业政策变化趋势，要让更多的产业工人和全民能够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p>
<p><strong>防止“国富民穷”</strong></p>
<p>今年5月份，各地频提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时，全国人大财经委在江西、甘肃、安徽等地进行了密集调研，拟建议减轻竞争性行业企业税负，腾出空间给员工增加工资的建议。</p>
<p>全总日前披露的一组数据显示，我国居民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在1983年达到56.5%的峰值后，就持续下降，2005年已经下降到36.7%，22年间下降了近20个百分点。</p>
<p>另据统计，目前中国企业的税负在世界范围内属较高，尤其是民营企业税负总量在40%以上。</p>
<p>数据显示，今年前5个月，我国财政收入超过3.5万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速达到30.8%。据经济学者预计，今年年底我国财政收入可能超过8万亿元。</p>
<p>以上三组数据说明，降税加薪在当前财政收入丰裕而劳动者收入相对较低的情况下是可行的一条道路。</p>
<p>针对这一现状，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日前提出了“国民收入倍增计划”。他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对于利润空间较小、短期内转型升级可能性不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以在其提高职工工资后，由政府通过减税等措施予以补助扶持。</p>
<p>除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通过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强员工在工资水平确定上的话语权也是一条可行之路。全总已经明确提出，力争2012年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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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奥巴马带梅德韦杰夫吃汉堡</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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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01 Jul 2010 09:03:48 +0000</pubDate>
		<dc:creator>yq2uan</dc:creator>
				<category><![CDATA[时期热点]]></category>
		<category><![CDATA[就餐]]></category>
		<category><![CDATA[总统]]></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wlbsm.com/?p=306</guid>
		<description><![CDATA[这一定是在拍电影！！

中新网6月25日电 据外国媒体报道，24日上午的双边会议结束后，美国总统奥巴马带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到自己常去的雷氏汉堡店(Ray&#8217;s Hell Burger)，享用汉堡美食。
车队停在了这家位于弗吉尼亚州阿灵顿市的汉堡店门口。奥巴马很钟情这家店，去年他曾与副总统拜登来此光顾。当他们进门的时候，里面的顾客很吃惊，以欢呼来迎接两位总统，但当他落座后，四周的顾客就像总统不在身边一样，各自聊天，品尝美食。

这次“汉堡宴”共四人，除了两位总统，还有两名翻译。两位总统人手一个汉堡，相聊甚欢，只是忙坏了身边的翻译。

据称，两名总统穿着长袖白衬衫，共同来到店点餐口点餐。奥巴马点了一份芝士汉堡包，里面包着切达奶酪，洋葱，生菜，番茄和腌菜。还有一瓶冰红茶。梅德韦杰夫也点了一份芝士汉堡，里面有奶酪，洋葱，辣椒，蘑菇。还有一瓶可口可乐。两人还共点了一份薯条。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a href="http://www.wlbsm.com/wp-content/uploads/2010/07/20090506204152268.jpg"></a><a href="http://www.wlbsm.com/wp-content/uploads/2010/07/untitled.bmp"></a>这一定是在拍电影！！</p>
<p><span id="more-306"></span></p>
<p>中新网6月25日电 据外国媒体报道，24日上午的双边会议结束后，美国总统奥巴马带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到自己常去的雷氏汉堡店(Ray&#8217;s Hell Burger)，享用汉堡美食。</p>
<p>车队停在了这家位于弗吉尼亚州阿灵顿市的汉堡店门口。奥巴马很钟情这家店，去年他曾与副总统拜登来此光顾。当他们进门的时候，里面的顾客很吃惊，以欢呼来迎接两位总统，但当他落座后，四周的顾客就像总统不在身边一样，各自聊天，品尝美食。</p>
<p><img title="20090506204152268" src="http://www.wlbsm.com/wp-content/uploads/2010/07/20090506204152268.jpg" alt="" width="611" height="404" /></p>
<p>这次“汉堡宴”共四人，除了两位总统，还有两名翻译。两位总统人手一个汉堡，相聊甚欢，只是忙坏了身边的翻译。</p>
<p><img title="untitled" src="http://www.wlbsm.com/wp-content/uploads/2010/07/untitled.bmp" alt="" /></p>
<p>据称，两名总统穿着长袖白衬衫，共同来到店点餐口点餐。奥巴马点了一份芝士汉堡包，里面包着切达奶酪，洋葱，生菜，番茄和腌菜。还有一瓶冰红茶。梅德韦杰夫也点了一份芝士汉堡，里面有奶酪，洋葱，辣椒，蘑菇。还有一瓶可口可乐。两人还共点了一份薯条。</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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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理性看待中国的国富民穷</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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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9 Jun 2010 16:00:52 +0000</pubDate>
		<dc:creator>yq2ua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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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分配]]></category>
		<category><![CDATA[收入]]></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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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理性”很难，分好蛋糕更难！
新华网北京6月29日电 （记者刘欢 李云路 韩洁）依据今年前五个月的全国财政收入数据，有预测认为2010年中国全国财政收入总额或达8万亿元。针对此预测，有关政府财政收入比重过高、企业和居民负担过重“国富民穷”的讨论迅速占据中国媒体的版面、时段和页面。

分析人士指出，从相对数来看，中国财政收入比重并未过高；通过转移支付、加大民生投入可以推进“国富”向“民富”转化，两者并非此消彼长的关系；随着经济发展以及收入分配制度完善，中国将实现“国民共富”。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29日接受记者采访表示，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中国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并没有过高，即使在发展中国家也是属于中等偏低水平。
他说：“预估的8万亿元是绝对数，全面考量财政收入问题，更重要的指标是相对数。中国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在20％左右，这在发展中国家属于中等偏低水平，并且明显低于经合组织国家平均水平。即使按全口径财政收入比较，中国政府集中财力相对数在发展中国家中也不超过中等水平。”
2007年到2009年，中国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分别为19．9％、19．5％和20．4％。按全口径财政收入计算，也就是公共财政加上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三年来中国政府收入占GDP比重分别为27．6％、27．9％和30．0％。
据统计，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世界平均水平为40％，即使是发展中国家，这一比重的平均水平也达35％。
中国目前仍处于高速发展过程中，需要大量的建设资金。目前中国的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在3％以内，累计国债余额占GDP比重在20％左右，地方政府也有大量显性和隐性债务，因此，中国政府的财政收入还谈不上宽裕，更不用说富裕。
当前，造成部分群众不公平感的是居民收入占国民总收入比重连年下降的趋势。数据显示，1996年至2007年，中国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从69．3％下降到57．5％，累计下降11．8个百分点。
中国的储蓄率从1998年前后的37．5％升至2007年49．9％，其中企业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例从1997年的13％升至2007年的22．5％，而同期政府可支配收入的占比仅上升2个百分点。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指出，目前，中国企业储蓄占GDP的比例已处于全球高水平，这与经济转轨过程未能充分解决企业成本／利润扭曲密切相关。企业未将成本扭曲形成的超高利润转移成工人养老、医疗和保险等支出，导致企业储蓄显著上升。
1996年至2007年，在劳动者报酬比重大幅下滑同期，企业利润所占比重却从21．2％升至31．3％。目前，作为中国居民收入主要渠道的工资收入，在生产要素中的分配比例偏低，仅占企业运营成本的不到10％，远低于发达国家的50％。
“从绝对数来看，近些年来中国居民收入增长还是很明显的，但从相对数来看，社会财富这块‘蛋糕’切分，企业收入增长更明显，政府收入则是恢复性增长，而且一部分作为转移支付用来支持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增长。我相信随着政策优化和经济发展，居民收入比重会逐步提高。”贾康表示。
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研究员张培森指出，虽然中国政府财政收入连年增长，但财政税收安排明显体现了向民生倾斜、低收入者倾斜的力度，“国富”与“民富”并非此消彼长而是相互促进的关系，是有利于国民收入合理分配的。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决定实施两年新增4万亿元的投资计划，2009年安排中央投资9243亿元。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民生工程和农村基础设施、社会事业投资占44％，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占16％，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占23％，灾后恢复重建占14％，其他公共支出占3％。
2010年中国共安排中央政府投资9927亿元，在投资安排上继续向“三农”、保障性安居工程、卫生教育等民生领域倾斜，向中西部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继续支持节能环保、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
知名经济学家、中国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常修泽指出，收入分配是一个相当复杂的制度体系，其中蕴涵着经济社会的深层次问题。在收入分配上要防止陷入拉萨尔的“分配窄圈”，单纯“在分配问题上兜圈子”，而是要超越分配问题，从更深层次的制度层面来思考问题。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乔传秀日前表示，力争到2012年基本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着力提高一线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报告表示，将继续从“限高、扩中、保低”的思路出发，采取措施推动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我们不仅要通过发展经济，把社会财富这个‘蛋糕’做大，也要通过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把‘蛋糕’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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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理性”很难，分好蛋糕更难！</p>
<p>新华网北京6月29日电 （记者刘欢 李云路 韩洁）依据今年前五个月的全国财政收入数据，有预测认为2010年中国全国财政收入总额或达8万亿元。针对此预测，有关政府财政收入比重过高、企业和居民负担过重“国富民穷”的讨论迅速占据中国媒体的版面、时段和页面。</p>
<p><span id="more-304"></span></p>
<p>分析人士指出，从相对数来看，中国财政收入比重并未过高；通过转移支付、加大民生投入可以推进“国富”向“民富”转化，两者并非此消彼长的关系；随着经济发展以及收入分配制度完善，中国将实现“国民共富”。</p>
<p>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keyword--><!--/keyword-->贾康<!--keyword--><!--/keyword-->29日接受记者采访表示，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中国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并没有过高，即使在发展中国家也是属于中等偏低水平。</p>
<p>他说：“预估的8万亿元是绝对数，全面考量财政收入问题，更重要的指标是相对数。中国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在20％左右，这在发展中国家属于中等偏低水平，并且明显低于经合组织国家平均水平。即使按全口径财政收入比较，中国政府集中财力相对数在发展中国家中也不超过中等水平。”</p>
<p>2007年到2009年，中国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分别为19．9％、19．5％和20．4％。按全口径财政收入计算，也就是公共财政加上政府性<!--keyword--><!--/keyword-->基金<!--keyword--><!--/keyword-->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社会<!--keyword--><!--/keyword-->保险<!--keyword--><!--/keyword-->基金收入，三年来中国政府收入占GDP比重分别为27．6％、27．9％和30．0％。</p>
<p>据统计，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世界平均水平为40％，即使是发展中国家，这一比重的平均水平也达35％。</p>
<p>中国目前仍处于高速发展过程中，需要大量的建设资金。目前中国的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在3％以内，累计国债余额占GDP比重在20％左右，地方政府也有大量显性和隐性债务，因此，中国政府的财政收入还谈不上宽裕，更不用说富裕。</p>
<p>当前，造成部分群众不公平感的是居民收入占国民总收入比重连年下降的趋势。数据显示，1996年至2007年，中国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从69．3％下降到57．5％，累计下降11．8个百分点。</p>
<p>中国的储蓄率从1998年前后的37．5％升至2007年49．9％，其中企业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例从1997年的13％升至2007年的22．5％，而同期政府可支配收入的占比仅上升2个百分点。</p>
<p>中国人民银行行长<!--keyword--><!--/keyword-->周小川<!--keyword--><!--/keyword-->指出，目前，中国企业储蓄占GDP的比例已处于全球高水平，这与经济转轨过程未能充分解决企业成本／利润扭曲密切相关。企业未将成本扭曲形成的超高利润转移成工人养老、医疗和保险等支出，导致企业储蓄显著上升。</p>
<p>1996年至2007年，在劳动者报酬比重大幅下滑同期，企业利润所占比重却从21．2％升至31．3％。目前，作为中国居民收入主要渠道的工资收入，在生产要素中的分配比例偏低，仅占企业运营成本的不到10％，远低于发达国家的50％。</p>
<p>“从绝对数来看，近些年来中国居民收入增长还是很明显的，但从相对数来看，社会财富这块‘蛋糕’切分，企业收入增长更明显，政府收入则是恢复性增长，而且一部分作为转移支付用来支持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增长。我相信随着政策优化和经济发展，居民收入比重会逐步提高。”贾康表示。</p>
<p>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研究员张培森指出，虽然中国政府财政收入连年增长，但财政税收安排明显体现了向民生倾斜、低收入者倾斜的力度，“国富”与“民富”并非此消彼长而是相互促进的关系，是有利于国民收入合理分配的。</p>
<p>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决定实施两年新增4万亿元的投资计划，2009年安排中央投资9243亿元。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民生工程和农村基础设施、社会事业投资占44％，<!--keyword--><!--/keyword-->自主创新<!--keyword--><!--/keyword-->和结构调整、<!--keyword--><!--/keyword-->节能减排<!--keyword--><!--/keyword-->和生态建设占16％，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占23％，灾后恢复重建占14％，其他公共支出占3％。</p>
<p>2010年中国共安排中央政府投资9927亿元，在投资安排上继续向“三农”、保障性安居工程、卫生教育等民生领域倾斜，向中西部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继续支持节能环保、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p>
<p>知名经济学家、中国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常修泽指出，收入分配是一个相当复杂的制度体系，其中蕴涵着经济社会的深层次问题。在收入分配上要防止陷入拉萨尔的“分配窄圈”，单纯“在分配问题上兜圈子”，而是要超越分配问题，从更深层次的制度层面来思考问题。</p>
<p>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乔传秀日前表示，力争到2012年基本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着力提高一线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p>
<p>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报告表示，将继续从“限高、扩中、保低”的思路出发，采取措施推动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p>
<p>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我们不仅要通过发展经济，把社会财富这个‘蛋糕’做大，也要通过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把‘蛋糕’分好。”</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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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行政监察法监察对象</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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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26 Jun 2010 06:18:27 +0000</pubDate>
		<dc:creator>yq2uan</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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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监察]]></category>
		<category><![CDATA[行政]]></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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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行政监察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维护行政纪律、改善行政管理，如果对其他六类公务员进行监察，将改变现有的行政监察体制。这样，这部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就大大超出了行政监察法所能够调整的范围，所以这次只是适当的扩大了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

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 派驻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工资待遇问题的解决，最终要靠工资制度改革。监察部副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屈万祥昨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发布会结束后，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作上述表示。
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会议昨日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关于修改行政监察法的决定。
派出监察
派出监察员实施交流制
行政监察法此次修改，为加强派出监察机构的独立性，规定“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监察人员对监察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由监察机关对派出的机构和人员实行统一管理”。
屈万祥表示，事实上从2004年起，监察工作体制已改革为派出机构对派出它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受驻在部门的领导。此次修改就以法律形式将其固定下来。为防止派出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工作相处久了而影响监察人员的独立性，修改还规定了派出监察人员的交流制度。
不过此次修改未涉及派出监察人员待遇与被监察部门脱钩问题。目前，派出监察人员的人事和被监察单位脱钩，但工资待遇等还由被监察单位负责。
对此，屈万祥表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派出监察人员的工资待遇差别已日益缩小，但仍存在一些福利差别，最终解决该问题，重要的并不是派出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的工资待遇脱钩，而是工资制度改革。他表示，监察部将研究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举报保护
将完善举报人保护制度
继最高检表示“70%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的报道不准确后，屈万祥昨日亦表示该报道不准确。
此次行政监察法修改，强化了对举报人的保护。他认为，打击报复举报人现象确实客观存在。对此，行政监察法规定：“泄露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他透露，监察部还将依据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保护举报人的具体制度。
监察对象
扩至所有公务员未采纳
此次行政监察法修改，一直有人呼吁，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将监察对象扩大到所有公务员，但法律修改最终未能采纳。
屈万祥表示，把除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六类公务员，比如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等工作人员，纳入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将改变现有行政监察体制，大大超出了行政监察法所能够调整的范围。所以，这次只是适当扩大了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增加了“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作为监察对象。
监察职责
可检查指导政务公开
此次行政监察法修改，明确了监察部门在政务公开上的地位，规定“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
屈万祥表示，只有公开才能使民众了解行政机关的工作情况，才便于民众监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明确规定，“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部解释“未将六类公务员纳入监察”原因
中新网6月25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5日下午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监察法的决定。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监察部副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屈万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如果对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六类公务员进行监察，将改变现有的行政监察体制，因此本次修改行政监察法未将其纳入监察范围。
屈万祥说，这次修订行政监察法确实有人呼吁，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进一步扩大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把除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六类公务员，比如说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等工作人员，纳入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
他说，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行政监察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维护行政纪律、改善行政管理，如果对其他六类公务员进行监察，将改变现有的行政监察体制。这样，这部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就大大超出了行政监察法所能够调整的范围，所以这次只是适当的扩大了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
这次规定增加了“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作为监察对象。也就是说，凡是行政主体，凡是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人员，他们都属于行政监察对象。“我觉得这样修改更加符合我国的现行体制和目前的现实需要。”他说。
来源：新京报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div id="Cnt-Main-Article-QQ">
<p><strong>（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行政监察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维护行政纪律、改善行政管理，如果对其他六类公务员进行监察，将改变现有的行政监察体制。这样，这部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就大大超出了行政监察法所能够调整的范围，所以这次只是适当的扩大了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strong></p>
<p><span id="more-293"></span></p>
<p>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 派驻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工资待遇问题的解决，最终要靠工资制度改革。监察部副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屈万祥昨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发布会结束后，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作上述表示。</p>
<p>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会议昨日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关于修改行政监察法的决定。</p>
<p><strong>派出监察</strong></p>
<p><strong>派出监察员实施交流制</strong></p>
<p>行政监察法此次修改，为加强派出监察机构的独立性，规定“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监察人员对监察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由监察机关对派出的机构和人员实行统一管理”。</p>
<p>屈万祥表示，事实上从2004年起，监察工作体制已改革为派出机构对派出它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受驻在部门的领导。此次修改就以法律形式将其固定下来。为防止派出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工作相处久了而影响监察人员的独立性，修改还规定了派出监察人员的交流制度。</p>
<p>不过此次修改未涉及派出监察人员待遇与被监察部门脱钩问题。目前，派出监察人员的人事和被监察单位脱钩，但工资待遇等还由被监察单位负责。</p>
<p>对此，屈万祥表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派出监察人员的工资待遇差别已日益缩小，但仍存在一些福利差别，最终解决该问题，重要的并不是派出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的工资待遇脱钩，而是工资制度改革。他表示，监察部将研究如何解决这个问题。</p>
<p><strong>举报保护</strong></p>
<p><strong>将完善举报人保护制度</strong></p>
<p>继最高检表示“70%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的报道不准确后，屈万祥昨日亦表示该报道不准确。</p>
<p>此次行政监察法修改，强化了对举报人的保护。他认为，打击报复举报人现象确实客观存在。对此，行政监察法规定：“泄露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他透露，监察部还将依据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保护举报人的具体制度。</p>
<p><strong>监察对象</strong></p>
<p><strong>扩至所有公务员未采纳</strong></p>
<p>此次行政监察法修改，一直有人呼吁，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将监察对象扩大到所有公务员，但法律修改最终未能采纳。</p>
<p>屈万祥表示，把除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六类公务员，比如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等工作人员，纳入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将改变现有行政监察体制，大大超出了行政监察法所能够调整的范围。所以，这次只是适当扩大了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增加了“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作为监察对象。</p>
<p><strong>监察职责</strong></p>
<p><strong>可检查指导政务公开</strong></p>
<p>此次行政监察法修改，明确了监察部门在政务公开上的地位，规定“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p>
<p>屈万祥表示，只有公开才能使民众了解行政机关的工作情况，才便于民众监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明确规定，“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p>
<p><strong>监察部解释“未将六类公务员纳入监察”原因</strong></p>
<p><strong>中新网6月25日电</strong>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5日下午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监察法的决定。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监察部副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屈万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如果对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六类公务员进行监察，将改变现有的行政监察体制，因此本次修改行政监察法未将其纳入监察范围。</p>
<p>屈万祥说，这次修订行政监察法确实有人呼吁，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进一步扩大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把除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六类公务员，比如说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等工作人员，纳入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p>
<p>他说，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行政监察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维护行政纪律、改善行政管理，如果对其他六类公务员进行监察，将改变现有的行政监察体制。这样，这部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就大大超出了行政监察法所能够调整的范围，所以这次只是适当的扩大了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p>
<p>这次规定增加了“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作为监察对象。也就是说，凡是行政主体，凡是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人员，他们都属于行政监察对象。“我觉得这样修改更加符合我国的现行体制和目前的现实需要。”他说。</p>
<p>来源：新京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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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582家驻京办下周三前必须撤销</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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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5 Jun 2010 09:38:24 +0000</pubDate>
		<dc:creator>yq2uan</dc:creator>
				<category><![CDATA[时期热点]]></category>
		<category><![CDATA[撤销]]></category>
		<category><![CDATA[驻京办]]></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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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582家驻京办半年撤销令,外界一直认为,7月19日将是县级政府和职能部门驻京办撤销的最后期限。

　　不过,驻京办的上级管理单位———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人士近日向南方都市报记者澄清:事实上,这一撤销令的最后期限是6月30日。也就是说,再过8天,至少146家地方政府职能部门驻京办和436家县级政府驻京办必须撤销。6月30日之后国管局或将公布已经撤掉的县级政府和职能部门驻京办名单。
　　但南都记者近日调查发现:不少县级政府驻京办虽然头衔、资金、编制上全已撤销,撤销程序也全部完成,但所有驻京办原班人马仍留在北京,进行维稳工作。未在国管局登记的县级政府驻京办则基本没有撤销,依旧隐匿于京城各大住宅小区。
　　各省驻京办撤销方案已经出台

　　此前,至少有广东、湖北、陕西、江西、吉林、山东、黑龙江、山西、浙江、河南、甘肃等11个省份已经公布驻京办裁撤方案和时间表。
　　大部分省份的撤销方案分三步进行:3-4月是清理的第一阶段,制定全面、具体、操作性强的清理规范工作方案。5-6月,进入实施阶段,整个清理工作于6月底前完成。7月上、中旬,是检查验收、总结上报阶段。省政府于7月初对清理工作开展全面检查验收。
　　除了江西省的撤销方案中,明确规定“省发改委驻京联络处、省财政厅驻京联络处”两个机构不予撤销,合并到省政府驻京办事处外,其他省份的处理意见都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要求进行。
　　在地级市政府驻京办方面,河南明确表示:11家地级市驻京办全部保留。广东、浙江等省则明确表示,部分城市驻京办保留,部分如要保留需要报批。比如浙江省明确要求保留杭州市、宁波市政府“驻京办”,温州等其他9个设区市如需保留,须报省政府核准。
　　撤销程序已完成,人马仍留京
　　驻京办撤销进入倒计时,这些机构的实际撤销情况如何？南都记者近日走访了多个省份的部分县级驻京办事机构。不少县级政府驻京办虽然头衔、资金、编制上全已撤销,撤销程序也全部完成,但所有驻京办原班人马仍留在北京,进行维稳工作。
　　至少10家县级政府驻京办的办公电话已经撤销。记者每到访一处县级的驻京办,他们都拿着一沓红头文件给记者看,以示坚决服从国务院和各省的部署,基本完成了撤销驻京办的程序。这些已经备案的驻京办都已经进行了注销,基本完成撤销的相关手续,财产已经进行登记,“连一台旧电扇都登记了”。
　　不少驻京办的资金资产都已被冻结,“我们现在每花一笔钱都要经过县政府领导签字”,一位要求匿名的县级政府驻京办主任说,县审计局也对驻京办主任进行了审计,驻京办的人员已经进行分流,驻京办主任被免职的文件已经下发,他们的新职务都是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驻京办的正式工作人员都分流到县信访局等部门。临时工则在通过协商补偿后,都被解聘。
　　从文件上看,县级驻京办真的卷铺盖走人了。但南都记者的进一步调查发现,这些已被撤销的驻京办里,工作仍在有条不紊进行。中部某省的一县级驻京办主任说,他们办公场地是租来的,租期还没有到期,加上该县信访维稳的压力大,县法院、公安、信访的几个工作人员仍然住在驻京办,负责当地来京上访的劝访、接访的维稳工作。
　　“驻京办这个名字是没有了,驻京办的人员也没有了,但维稳工作是不可能没有的,也不能放手不管的。”该主任称。
　　不仅如此,中部某省另一县的驻京办的工作人员,虽然编制都已经改变,原班所有人马还是被外派到北京负责信访维稳工作。
　　与上一名驻京办主任的说法一致的是,该县驻京办主任认为,信访维稳工作地方政府不可能丢。他说,“即使搬出原驻京办的办公场所,也会被安排到上一级政府驻京办办公。即使上一级政府驻京办不扩大编制,各区(县)也会长期派人来值班。退一万步说,也会换个隐蔽的地方,继续负责维稳工作”。
　　未挂牌“驻京办”打算长期保留
　　与登记在册、必须撤销的582家驻京办相比,隐藏于京城更多的是未至国管局进行过登记的驻京办。
　　前日下午,南都记者按照网上提供的地址来到北京宣武区广内大街黑龙江省的一家县级政府驻京办,开门的是一名东北口音男子,自称这里不是驻京办。记者亮明身份后,才允许记者进入屋内,然后立即将门反锁。他们一再否认,称这里不是驻京办,是个人住宅。不过,周围小区的部分居民随后表示,这里确实就是某县驻京办。
　　此外,中部某县办公室主任明确告诉南都记者,该县驻京办未在国管局进行登记,他们驻扎在一个住宅小区里,没有挂牌,也打算一直运作下去。
        （2010年6月22日《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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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582家驻京办半年撤销令,外界一直认为,7月19日将是县级政府和职能部门驻京办撤销的最后期限。</p>
<p><span id="more-289"></span></p>
<p>　　不过,驻京办的上级管理单位———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人士近日向南方都市报记者澄清:事实上,这一撤销令的最后期限是6月30日。也就是说,再过8天,至少146家地方政府职能部门驻京办和436家县级政府驻京办必须撤销。6月30日之后国管局或将公布已经撤掉的县级政府和职能部门驻京办名单。</p>
<p>　　但南都记者近日调查发现:不少县级政府驻京办虽然头衔、资金、编制上全已撤销,撤销程序也全部完成,但所有驻京办原班人马仍留在北京,进行维稳工作。未在国管局登记的县级政府驻京办则基本没有撤销,依旧隐匿于京城各大住宅小区。</p>
<p>　　各省驻京办撤销方案已经出台</p>
<p><a href="http://www.wlbsm.com/wp-content/uploads/2010/06/http_imgloadCAZPPPUY.jpg"><img class="aligncenter size-full wp-image-291" title="http_imgloadCAZPPPUY" src="http://www.wlbsm.com/wp-content/uploads/2010/06/http_imgloadCAZPPPUY.jpg" alt="" width="742" height="1114" /></a></p>
<p>　　此前,至少有广东、湖北、陕西、江西、吉林、山东、黑龙江、山西、浙江、河南、甘肃等11个省份已经公布驻京办裁撤方案和时间表。</p>
<p>　　大部分省份的撤销方案分三步进行:3-4月是清理的第一阶段,制定全面、具体、操作性强的清理规范工作方案。5-6月,进入实施阶段,整个清理工作于6月底前完成。7月上、中旬,是检查验收、总结上报阶段。省政府于7月初对清理工作开展全面检查验收。</p>
<p>　　除了江西省的撤销方案中,明确规定“省发改委驻京联络处、省财政厅驻京联络处”两个机构不予撤销,合并到省政府驻京办事处外,其他省份的处理意见都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要求进行。</p>
<p>　　在地级市政府驻京办方面,河南明确表示:11家地级市驻京办全部保留。广东、浙江等省则明确表示,部分城市驻京办保留,部分如要保留需要报批。比如浙江省明确要求保留杭州市、宁波市政府“驻京办”,温州等其他9个设区市如需保留,须报省政府核准。</p>
<p>　　撤销程序已完成,人马仍留京</p>
<p>　　驻京办撤销进入倒计时,这些机构的实际撤销情况如何？南都记者近日走访了多个省份的部分县级驻京办事机构。不少县级政府驻京办虽然头衔、资金、编制上全已撤销,撤销程序也全部完成,但所有驻京办原班人马仍留在北京,进行维稳工作。</p>
<p>　　至少10家县级政府驻京办的办公电话已经撤销。记者每到访一处县级的驻京办,他们都拿着一沓红头文件给记者看,以示坚决服从国务院和各省的部署,基本完成了撤销驻京办的程序。这些已经备案的驻京办都已经进行了注销,基本完成撤销的相关手续,财产已经进行登记,“连一台旧电扇都登记了”。</p>
<p>　　不少驻京办的资金资产都已被冻结,“我们现在每花一笔钱都要经过县政府领导签字”,一位要求匿名的县级政府驻京办主任说,县审计局也对驻京办主任进行了审计,驻京办的人员已经进行分流,驻京办主任被免职的文件已经下发,他们的新职务都是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驻京办的正式工作人员都分流到县信访局等部门。临时工则在通过协商补偿后,都被解聘。</p>
<p>　　从文件上看,县级驻京办真的卷铺盖走人了。但南都记者的进一步调查发现,这些已被撤销的驻京办里,工作仍在有条不紊进行。中部某省的一县级驻京办主任说,他们办公场地是租来的,租期还没有到期,加上该县信访维稳的压力大,县法院、公安、信访的几个工作人员仍然住在驻京办,负责当地来京上访的劝访、接访的维稳工作。</p>
<p>　　“驻京办这个名字是没有了,驻京办的人员也没有了,但维稳工作是不可能没有的,也不能放手不管的。”该主任称。</p>
<p>　　不仅如此,中部某省另一县的驻京办的工作人员,虽然编制都已经改变,原班所有人马还是被外派到北京负责信访维稳工作。</p>
<p>　　与上一名驻京办主任的说法一致的是,该县驻京办主任认为,信访维稳工作地方政府不可能丢。他说,“即使搬出原驻京办的办公场所,也会被安排到上一级政府驻京办办公。即使上一级政府驻京办不扩大编制,各区(县)也会长期派人来值班。退一万步说,也会换个隐蔽的地方,继续负责维稳工作”。</p>
<p>　　未挂牌“驻京办”打算长期保留</p>
<p>　　与登记在册、必须撤销的582家驻京办相比,隐藏于京城更多的是未至国管局进行过登记的驻京办。</p>
<p>　　前日下午,南都记者按照网上提供的地址来到北京宣武区广内大街黑龙江省的一家县级政府驻京办,开门的是一名东北口音男子,自称这里不是驻京办。记者亮明身份后,才允许记者进入屋内,然后立即将门反锁。他们一再否认,称这里不是驻京办,是个人住宅。不过,周围小区的部分居民随后表示,这里确实就是某县驻京办。</p>
<p>　　此外,中部某县办公室主任明确告诉南都记者,该县驻京办未在国管局进行登记,他们驻扎在一个住宅小区里,没有挂牌,也打算一直运作下去。</p>
<p>        （2010年6月22日《南方都市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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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贫富差距逼近社会容忍红线</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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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3 Jun 2010 13:42:33 +0000</pubDate>
		<dc:creator>yq2uan</dc:creator>
				<category><![CDATA[时期热点]]></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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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贫富差距]]></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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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近些年来，我国地区、城乡、行业、群体间的收入差距有所加大，分配格局失衡导致部分社会财富向少数人集中，收入差距已经超过基尼系数标志的警戒“红线”，由此带来的诸多问题正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专家认为，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己经走到亟须调整的“十字路口”，缩小贫富差距、解决分配不公问题十分迫切，必须像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一样守住贫富差距的“红线”。
分配差距呈现“穷降富升”
从基尼系数看，我国贫富差距正在逼近社会容忍的“红线”。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常修泽介绍，对我国的基尼系数目前各机构认识不一，被学界普遍认可的是世界银行测算的0 .47。“我国基尼系数在10年前越过0.4的国际公认警戒线后仍在逐年攀升，贫富差距已突破合理界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中国劳动学会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认为，目前我国的收入差距正呈现全范围多层次的扩大趋势。当前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比达到3.3倍，国际上最高在2倍左右；行业之间职工工资差距也很明显，最高的与最低的相差15倍左右；不同群体间的收入差距也在迅速拉大，上市国企高管与一线职工的收入差距在18倍左右，国有企业高管与社会平均工资相差128倍。
北京师范大学收入分配与贫困研究中心主任李实从上世纪80年代起参与了4次大型居民收入调查。他说，收入最高10%人群和收入最低10%人群的收入差距，已从1988年的7.3倍上升到2007年的23倍。
“干得多，挣得少”是记者在采访中许多工薪阶层的共同感受。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说：“从统计数据看，近几年穷人和富人的收入都在增长，但考虑到他们在消费支出上的差异，大量贫困家庭的支出集中在最易涨价的食品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上，分配差距正呈现危险的‘穷降富升‘两头拉大趋势。”
房地产、矿产、证券成为暴利行业
有关专家认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土地、资源、资本———这3种生产要素发挥了巨大的财富调整力量。房地产、矿产、证券等成为“最赚钱”的暴利行业，少部分人借此一夜间站到社会财富的顶端。
据2009年福布斯中国财富排行榜统计，前400名富豪中，房地产商占154名；在前40名巨富中，房地产商占19名；在前10名超级富豪中，房地产商占5名。房地产行业已经成为中国财富的主要集中地。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唐钧认为，房地产业的基本要素就是土地，卖房子实际上是卖土地。而对于土地，按现行土地用途管理政策，政府和房地产商既是“垄断买方”，又是“垄断卖方”，一方面从农民手里低价征地，另一方面向群众高价售房。房地产业产生的级差暴利，除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外，都被少数房地产商拿走了。唐钧说，随着房价暴涨，“没有房子的人”已被远远甩出财富形成的大门之外。
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也被少数人占据、利用并迅速暴富。在全国产煤大县山西左云，记者了解到，近年来这里诞生了数以百计、身家亿万的“煤老板”，但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只有4359元，比全国平均水平还低400多元。
“资源要素分配不公，加剧了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公。”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常修泽教授说，这与我国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缺失有很大关系，突出表现在资源价格成本构成不完全，资源税额低、开采成本低、不承担环境恢复责任……这是“煤老板”超常致富的“秘诀”，也是分配手段调节失灵、贫富差距拉大的“症结”。
许多专家还认为，近年来，资本市场的“火热”表现，尤其是投机性投资行为的盛行，也进一步强化了资本财富的累积效应，拉大了资本收益与劳动收益、实业收益的差距，造成了“有钱的越来越有钱，没钱的越来越没钱”的局面。而且，资本与土地、资源三者之间互相拉升，加剧了贫富差距。
一直存在“屁股决定腰包”的怪现象
清华大学教授魏杰、陕西省社科院副院长石英等人说，长期以来，我国收入分配领域一直存在着“屁股决定腰包”的怪现象，收入高低靠的不是聪明才智和勤奋劳动，而是靠“抢身份”和“抢行业”。如果能“抢”到电力、电信、石油、金融、烟草等垄断行业，或是“抢”到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身份，就等于“抢”到了高收入、高福利、高阶层。
采访中，许多人对以垄断和“身份”为代表的“权力分配”表示极端不满。他们认为，国家必须弱化权力在分配格局中的作用，合理调整各行业、群体间的收入差距，才能降低社会矛盾“燃点”，实现和谐与稳定。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目前电力、电信、金融、保险、烟草等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的2倍到3倍，如果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差距可能更大。截至2008年底，机关公务员退休金水平是企业的2.1倍，事业单位月均养老金是企业的1.8倍。
专家们认为，这种依赖于政策保护和资源垄断的“权力分配”，有悖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严重侵害了个人发展权，扭曲了收入分配格局。其在不同行业、不同群体间造成收入悬殊落差的同时，也在人们心里划上了一道深深的鸿沟。
近年来，大学毕业生争抢“吃皇粮”，甚至出现千余人竞争一个公务员岗位的现象。同时，垄断行业的高工资也屡屡遭到质疑。专家认为，国家应通过多个途径，减轻“权力决定收入”的消极影响，平复社会失衡心理。

收入分配五花八门
白黑灰血金“五色炫目”
“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造成了国民大量“隐性收入”的存在，使得社会财富底数不清。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2007年曾发表过一项研究，推算当时每年至少有4万亿元以上的不规范“隐性收入”。还有专家认为，目前我国工薪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只有1/3，国家能够监控的只有“白色收入”，这意味着大量收入脱离了所得税调节范围，游离于监管之外。
由于收入分配渠道复杂，同时缺乏基础性的国民收入记录制度，我国居民的收入渠道也呈现五花八门的状态。近日，记者在全国15个省区市采访了大量专家学者和基层干部群众，大家比较认同可以用白色、黑色、灰色、血色、金色5种“颜色收入”来概括当前形形色色的收入。
5种“颜色收入”既相对独立，也有交叉的地方。具体来讲，“白色收入”指正常的工资、福利等企法收入；“黑色收入”指通过贪污受贿、偷盗抢劫、欺诈贩毒等违法手段获得的非法收入；“灰色收入”指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收入，在我国当前非常普遍；“血色收入”指那些突破人类文明底线，以牺牲他人的生命和用鲜血榨取的收入，如黑砖窑、黑煤窑等；“金色收入了”指利用黄金、股票、期货等资本获得的收入。
专家认为，这5种“颜色收入”既依据了收入的合法性，也参考了社会道德标准，基本概括了当前中国收入分配的主要渠道和方式，是一种容易被人们接受的、形象化的描述当前收入的表达方式。
白色收入
指当前收入分配领域中有据可查的收入，出身清白，可见、可控、可预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说，“白色收入”是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主渠道，所以必须不断提高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分配的比重，建立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增加养老金等转移性收入，让“白色”成为收入主色调，彰显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
黑色收入
既包括一部分人依靠权力获取的非法收入，也包括走私、贩毒、偷盗、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收入。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等专家认为，“黑色收入”使大量公共财富流进了权力拥有者、违法犯罪者的腰包，应坚决打击。
血色收入
指那些突破人类文明底线，以牺牲他人的生命和用鲜血榨取的收入。对“血色收入”也应严厉打击，如山西黑砖窑事件、哈尔滨呼兰区奴工事件等，这些行为践踏了人性与文明底线，影响了国家形象，必须坚决予以取缔。
金色收入
是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而日显重要的一种收入，以资本收益为主要表现形式，也可以理解为财产性收入。近年来，不少人从股市、楼市中获得资产增值，财富成倍增长。一些专家认为，“金色收入”值得鼓励，但也要注意做好调控和引导，使其走上理性轨道，减少投机性。同时，要注意通过税收等配套政策对“金色收入”加以调节，防止“马太效应”加剧贫富差距。
灰色收入
的概念最难定性。目前，学界对“灰色收入”的定义也不统一，有的专家定义为来路不明、没有记录在案、没有纳税、游离在申报之外的个人隐秘收入。也有学者认为收入“非白即黑”，无论如何冠冕堂皇，其本质是公权与私利交易而产生的“黑色收入”。
目前，“灰色收入”己经渗透到了社会各行各业，返点、好处费、感谢费、劳务费、讲课费、稿酬、礼金等名目繁多。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常修泽说，“灰色收入”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正灰色”的，即违章不犯法的收入；二是名为“灰”实为“黑”的收入，比如商业回扣、年节收礼、小金库私分、庆典礼品等，属变相受贿；三是“浅灰色”收入，这一部分本来应该归到“白色收入”里，但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虽然渠道正当，但缺乏税务监管。
部分高收入居民存在大量“隐性收入”
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长期研究“灰色收入”问题，几年前，他曾对全国几十个市县的2000多名不同收入阶层居民的家庭收支情况做了调查，发现部分高收入居民存在大量“隐性收入”。调查证明，城镇居民收入中没有被统计到的收入估计高达4.8万亿元，遗漏主要发生在占城镇居民家庭10%的高收入户，占全部遗漏收入的3/4。
一些专家认为，当前收入分配差距加大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制度不健全所导致的腐败问题，包括大量的“灰色收入”和非法收入。
调查证明，城镇居民收入中没有被统计到的收入估计高达4.8万亿元，遗漏主要发生在占城镇居民家庭10%的高收入户，占全部遗漏收入的3/4。与此同时，频发的腐败案也暴露出个别干部对公共财富的巨额侵占。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仅2009年，全国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大案18191件：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670人，其中厅局级204人、省部级8人。中石化原董事长陈同海受贿近2亿元，创下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单笔受贿额1.6亿元的纪录。
专家认为，腐败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扰乱了分配秩序，初次分配市场调节失灵，再分配领域又形成“逆向分配”，使本该用于低收入群体的资金通过非正当途径转移到权力相关者手中，加剧了分配不公；二是导致个人收入无法核清，制度设计失去基本前提；三是处于既得利益集团的腐败分子，有能力、也必将成为收入分配改革的最大“拦路虎”。
多位采访对象反映，虽然腐败不直接属于收入分配范畴，但它却渗透和影响着分配格局。西安一家动漫公司的总经理李斌说，现在，不管是搞房地产、办煤矿，还是想进垄断企业或当公务员，要想借此进入高收入阶层，往往要靠“关系”和“票子”开道。只要这种腐败“潜规则”存在，收入分配就无法“阳光”。
分配面临“十字路口”
“虽然现在社会对贫富差距的忍受力比过去提高了，但如果不遏制贫富悬殊和分配不公加剧的势头，后果可能不堪设想。”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说，去年我国人均G D P已接近3700美元，经济发展转型和社会结构重塑都进入了关键阶段。拉美国家的实践证明，这一阶段尤其要防止出现经济增长停滞、贫富差距拉大以及社会动荡。
苏海南认为，收入分配体系的不健全是造成收入分配问题突出的直接原因。在一次分配中，没有明确合理的国家、企业、居民三者的分配比例关系，劳动报酬偏低，没有建立劳动报酬的正常增长机制；在二次分配中，没有以制度形式明确各级财政用于社会保障以及转移支付的支出比例，难保二次分配的公平性、合理性；三次分配规模小，慈善捐赠有待健全机制，调节功能有限。
一次分配的不合理使“强资本、弱劳动”趋势不断强化。当前初次分配过于“亲资本”，劳动者报酬占比总体偏低，劳动者工资增长赶不上企业利润增长。苏海南说，在发达国家，工资一般会占企业运营成本的50%左右，而在我国则不到10%。
而在二次分配中，由于现有社保制度不够完善，二次分配领域甚至出现“逆向调节”现象。据全国总工会透露，在城镇就业人员中，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率仅为62%和60%；农民工的参保水平更低。
有关专家认为，要守住贫富差距的“红线”，需尽快启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多管齐下、各方配合的原则，结合深层次原因和直接原因设计系统的改革方案。 （新华社调研小分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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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近些年来，我国地区、城乡、行业、群体间的收入差距有所加大，分配格局失衡导致部分社会财富向少数人集中，收入差距已经超过基尼系数标志的警戒“红线”，由此带来的诸多问题正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p>
<p><span id="more-276"></span></p>
<p>专家认为，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己经走到亟须调整的“十字路口”，缩小贫富差距、解决分配不公问题十分迫切，必须像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一样守住贫富差距的“红线”。</p>
<p><strong>分配差距呈现“穷降富升”</strong></p>
<p>从基尼系数看，我国贫富差距正在逼近社会容忍的“红线”。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常修泽介绍，对我国的基尼系数目前各机构认识不一，被学界普遍认可的是世界银行测算的0 .47。“我国基尼系数在10年前越过0.4的国际公认警戒线后仍在逐年攀升，贫富差距已突破合理界限。”</p>
<p>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中国劳动学会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认为，目前我国的收入差距正呈现全范围多层次的扩大趋势。当前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比达到3.3倍，国际上最高在2倍左右；行业之间职工工资差距也很明显，最高的与最低的相差15倍左右；不同群体间的收入差距也在迅速拉大，上市国企高管与一线职工的收入差距在18倍左右，国有企业高管与社会平均工资相差128倍。</p>
<p>北京师范大学收入分配与贫困研究中心主任李实从上世纪80年代起参与了4次大型居民收入调查。他说，收入最高10%人群和收入最低10%人群的收入差距，已从1988年的7.3倍上升到2007年的23倍。</p>
<p>“干得多，挣得少”是记者在采访中许多工薪阶层的共同感受。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说：“从统计数据看，近几年穷人和富人的收入都在增长，但考虑到他们在消费支出上的差异，大量贫困家庭的支出集中在最易涨价的食品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上，分配差距正呈现危险的‘穷降富升‘两头拉大趋势。”</p>
<p><strong>房地产、矿产、证券成为暴利行业</strong></p>
<p>有关专家认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土地、资源、资本———这3种生产要素发挥了巨大的财富调整力量。房地产、矿产、证券等成为“最赚钱”的暴利行业，少部分人借此一夜间站到社会财富的顶端。</p>
<p>据2009年福布斯中国财富排行榜统计，前400名富豪中，房地产商占154名；在前40名巨富中，房地产商占19名；在前10名超级富豪中，房地产商占5名。房地产行业已经成为中国财富的主要集中地。</p>
<p>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唐钧认为，房地产业的基本要素就是土地，卖房子实际上是卖土地。而对于土地，按现行土地用途管理政策，政府和房地产商既是“垄断买方”，又是“垄断卖方”，一方面从农民手里低价征地，另一方面向群众高价售房。房地产业产生的级差暴利，除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外，都被少数房地产商拿走了。唐钧说，随着房价暴涨，“没有房子的人”已被远远甩出财富形成的大门之外。</p>
<p>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也被少数人占据、利用并迅速暴富。在全国产煤大县山西左云，记者了解到，近年来这里诞生了数以百计、身家亿万的“煤老板”，但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只有4359元，比全国平均水平还低400多元。</p>
<p>“资源要素分配不公，加剧了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公。”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常修泽教授说，这与我国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缺失有很大关系，突出表现在资源价格成本构成不完全，资源税额低、开采成本低、不承担环境恢复责任……这是“煤老板”超常致富的“秘诀”，也是分配手段调节失灵、贫富差距拉大的“症结”。</p>
<p>许多专家还认为，近年来，资本市场的“火热”表现，尤其是投机性投资行为的盛行，也进一步强化了资本财富的累积效应，拉大了资本收益与劳动收益、实业收益的差距，造成了“有钱的越来越有钱，没钱的越来越没钱”的局面。而且，资本与土地、资源三者之间互相拉升，加剧了贫富差距。</p>
<p><strong>一直存在“屁股决定腰包”的怪现象</strong></p>
<p>清华大学教授魏杰、陕西省社科院副院长石英等人说，长期以来，我国收入分配领域一直存在着“屁股决定腰包”的怪现象，收入高低靠的不是聪明才智和勤奋劳动，而是靠“抢身份”和“抢行业”。如果能“抢”到电力、电信、石油、金融、烟草等垄断行业，或是“抢”到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身份，就等于“抢”到了高收入、高福利、高阶层。</p>
<p>采访中，许多人对以垄断和“身份”为代表的“权力分配”表示极端不满。他们认为，国家必须弱化权力在分配格局中的作用，合理调整各行业、群体间的收入差距，才能降低社会矛盾“燃点”，实现和谐与稳定。</p>
<p>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目前电力、电信、金融、<!--keyword--><!--/keyword-->保险<!--keyword--><!--/keyword-->、烟草等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的2倍到3倍，如果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差距可能更大。截至2008年底，机关公务员退休金水平是企业的2.1倍，事业单位月均养老金是企业的1.8倍。</p>
<p>专家们认为，这种依赖于政策保护和资源垄断的“权力分配”，有悖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严重侵害了个人发展权，扭曲了收入分配格局。其在不同行业、不同群体间造成收入悬殊落差的同时，也在人们心里划上了一道深深的鸿沟。</p>
<p>近年来，大学毕业生争抢“吃皇粮”，甚至出现千余人竞争一个公务员岗位的现象。同时，垄断行业的高工资也屡屡遭到质疑。专家认为，国家应通过多个途径，减轻“权力决定收入”的消极影响，平复社会失衡心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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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收入分配五花八门</strong></p>
<p><strong>白黑灰血金“五色炫目”</strong></p>
<p>“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造成了国民大量“隐性收入”的存在，使得社会财富底数不清。中国改革<!--keyword--><!--/keyword-->基金<!--keyword--><!--/keyword-->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2007年曾发表过一项研究，推算当时每年至少有4万亿元以上的不规范“隐性收入”。还有专家认为，目前我国工薪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只有1/3，国家能够监控的只有“白色收入”，这意味着大量收入脱离了所得税调节范围，游离于监管之外。</p>
<p>由于收入分配渠道复杂，同时缺乏基础性的国民收入记录制度，我国居民的收入渠道也呈现五花八门的状态。近日，记者在全国15个省区市采访了大量专家学者和基层干部群众，大家比较认同可以用白色、黑色、灰色、血色、金色5种“颜色收入”来概括当前形形色色的收入。</p>
<p>5种“颜色收入”既相对独立，也有交叉的地方。具体来讲，“白色收入”指正常的工资、福利等企法收入；“黑色收入”指通过贪污受贿、偷盗抢劫、欺诈贩毒等违法手段获得的非法收入；“灰色收入”指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收入，在我国当前非常普遍；“血色收入”指那些突破人类文明底线，以牺牲他人的生命和用鲜血榨取的收入，如黑砖窑、黑煤窑等；“金色收入了”指利用黄金、股票、<!--keyword--><!--/keyword-->期货<!--keyword--><!--/keyword-->等资本获得的收入。</p>
<p>专家认为，这5种“颜色收入”既依据了收入的合法性，也参考了社会道德标准，基本概括了当前中国收入分配的主要渠道和方式，是一种容易被人们接受的、形象化的描述当前收入的表达方式。</p>
<p><strong>白色收入</strong></p>
<p>指当前收入分配领域中有据可查的收入，出身清白，可见、可控、可预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说，“白色收入”是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主渠道，所以必须不断提高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分配的比重，建立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增加养老金等转移性收入，让“白色”成为收入主色调，彰显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p>
<p><strong>黑色收入</strong></p>
<p>既包括一部分人依靠权力获取的非法收入，也包括走私、贩毒、偷盗、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收入。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等专家认为，“黑色收入”使大量公共财富流进了权力拥有者、违法犯罪者的腰包，应坚决打击。</p>
<p><strong>血色收入</strong></p>
<p>指那些突破人类文明底线，以牺牲他人的生命和用鲜血榨取的收入。对“血色收入”也应严厉打击，如山西黑砖窑事件、哈尔滨呼兰区奴工事件等，这些行为践踏了人性与文明底线，影响了国家形象，必须坚决予以取缔。</p>
<p><strong>金色收入</strong></p>
<p>是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而日显重要的一种收入，以资本收益为主要表现形式，也可以理解为财产性收入。近年来，不少人从股市、楼市中获得资产增值，财富成倍增长。一些专家认为，“金色收入”值得鼓励，但也要注意做好调控和引导，使其走上理性轨道，减少投机性。同时，要注意通过税收等配套政策对“金色收入”加以调节，防止“马太效应”加剧贫富差距。</p>
<p><strong>灰色收入</strong></p>
<p>的概念最难定性。目前，学界对“灰色收入”的定义也不统一，有的专家定义为来路不明、没有记录在案、没有纳税、游离在申报之外的个人隐秘收入。也有学者认为收入“非白即黑”，无论如何冠冕堂皇，其本质是公权与私利交易而产生的“黑色收入”。</p>
<p>目前，“灰色收入”己经渗透到了社会各行各业，返点、好处费、感谢费、劳务费、讲课费、稿酬、礼金等名目繁多。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常修泽说，“灰色收入”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正灰色”的，即违章不犯法的收入；二是名为“灰”实为“黑”的收入，比如商业回扣、年节收礼、小金库私分、庆典礼品等，属变相受贿；三是“浅灰色”收入，这一部分本来应该归到“白色收入”里，但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虽然渠道正当，但缺乏税务监管。</p>
<p><strong>部分高收入居民存在大量“隐性收入”</strong></p>
<p>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长期研究“灰色收入”问题，几年前，他曾对全国几十个市县的2000多名不同收入阶层居民的家庭收支情况做了调查，发现部分高收入居民存在大量“隐性收入”。调查证明，城镇居民收入中没有被统计到的收入估计高达4.8万亿元，遗漏主要发生在占城镇居民家庭10%的高收入户，占全部遗漏收入的3/4。</p>
<p>一些专家认为，当前收入分配差距加大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制度不健全所导致的腐败问题，包括大量的“灰色收入”和非法收入。</p>
<p>调查证明，城镇居民收入中没有被统计到的收入估计高达4.8万亿元，遗漏主要发生在占城镇居民家庭10%的高收入户，占全部遗漏收入的3/4。与此同时，频发的腐败案也暴露出个别干部对公共财富的巨额侵占。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仅2009年，全国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大案18191件：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670人，其中厅局级204人、省部级8人。<a href="http://stockhtm.finance.qq.com/sstock/ggcx/600028.shtml" target="_blank">中石化</a>原董事长陈同海受贿近2亿元，创下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单笔受贿额1.6亿元的纪录。</p>
<p>专家认为，腐败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主要有三个方面：</p>
<p>一是扰乱了分配秩序，初次分配市场调节失灵，再分配领域又形成“逆向分配”，使本该用于低收入群体的资金通过非正当途径转移到权力相关者手中，加剧了分配不公；二是导致个人收入无法核清，制度设计失去基本前提；三是处于既得利益集团的腐败分子，有能力、也必将成为收入分配改革的最大“拦路虎”。</p>
<p>多位采访对象反映，虽然腐败不直接属于收入分配范畴，但它却渗透和影响着分配格局。西安一家动漫公司的总经理李斌说，现在，不管是搞房地产、办煤矿，还是想进垄断企业或当公务员，要想借此进入高收入阶层，往往要靠“关系”和“票子”开道。只要这种腐败“潜规则”存在，收入分配就无法“阳光”。</p>
<p><strong>分配面临“十字路口”</strong></p>
<p>“虽然现在社会对贫富差距的忍受力比过去提高了，但如果不遏制贫富悬殊和分配不公加剧的势头，后果可能不堪设想。”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说，去年我国人均G D P已接近3700<!--keyword--><!--/keyword-->美元<!--keyword--><!--/keyword-->，经济发展转型和社会结构重塑都进入了关键阶段。拉美国家的实践证明，这一阶段尤其要防止出现经济增长停滞、贫富差距拉大以及社会动荡。</p>
<p>苏海南认为，收入分配体系的不健全是造成收入分配问题突出的直接原因。在一次分配中，没有明确合理的国家、企业、居民三者的分配比例关系，劳动报酬偏低，没有建立劳动报酬的正常增长机制；在二次分配中，没有以制度形式明确各级财政用于社会保障以及转移支付的支出比例，难保二次分配的公平性、合理性；三次分配规模小，慈善捐赠有待健全机制，调节功能有限。</p>
<p>一次分配的不合理使“强资本、弱劳动”趋势不断强化。当前初次分配过于“亲资本”，劳动者报酬占比总体偏低，劳动者工资增长赶不上企业利润增长。苏海南说，在发达国家，工资一般会占企业运营成本的50%左右，而在我国则不到10%。</p>
<p>而在二次分配中，由于现有社保制度不够完善，二次分配领域甚至出现“逆向调节”现象。据全国总工会透露，在城镇就业人员中，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率仅为62%和60%；农民工的参保水平更低。</p>
<p>有关专家认为，要守住贫富差距的“红线”，需尽快启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多管齐下、各方配合的原则，结合深层次原因和直接原因设计系统的改革方案。 （新华社调研小分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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